试析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和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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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金生.试析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和损害赔偿[J].江西社会科学,2001(7):13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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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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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肇庆市委党校,广东,肇庆,526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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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约是男女双方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预约。我国 1950年婚姻法和 1980年婚姻法以及历次婚姻登记办法,都未对婚约作出规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反对早婚,反对父母包办婚姻,保护婚姻自由。但我国是一个有长期婚约传统的国家,现实生活中婚约仍然成为一些青年男女特别是农村青年男女对自己婚姻的一种预约,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和损害赔偿也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有效保护婚约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婚约的法律效力 婚约来源于买卖婚姻,我国和世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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