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已婚公民变性后与他人结合是否构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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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颖梅.简论已婚公民变性后与他人结合是否构成重婚罪[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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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颖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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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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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法律的文理解释有时会导致与立法原意相违背,此时需要实质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加以纠正。由于人类婚姻的复杂性,在重婚罪认定的问题上应特别注重实质解释的方式,以避免对实际上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恰当的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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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婚罪 实质解释 入罪 |
文章编号: | 1003-6121(2008)01-0014-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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