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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已婚公民变性后与他人结合是否构成重婚罪
引用本文:韩颖梅.简论已婚公民变性后与他人结合是否构成重婚罪[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4-15.
作者姓名:韩颖梅
作者单位: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摘    要:对法律的文理解释有时会导致与立法原意相违背,此时需要实质解释、历史沿革解释加以纠正。由于人类婚姻的复杂性,在重婚罪认定的问题上应特别注重实质解释的方式,以避免对实际上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恰当的入罪。

关 键 词:重婚罪  实质解释  入罪
文章编号:1003-6121(2008)01-0014-02
修稿时间:2007年9月12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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