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撤销权的国际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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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杉.社员撤销权的国际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社会科学家,2013(1):110-113,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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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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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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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研究(12C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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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员权为团体法权利范畴,它以社员资格或地位为发生基础,是社员对于社团所有权义务的总称.社员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社员为避免其遭受显失公平之不利益,通过诉讼程序使社团决议归于消灭的权利.该制度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法律价值,有利于社员权益的保护,大陆法系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都有涉及.我国社员撤销权规定尚有不足和模糊之处,应借鉴国际立法予以修正或完善.原告资格可从代表社员的人数,成为社员的时间,社员代表行为的充分性与正当性等方面确定;未出席的社员可以提出撤销决议之诉,我国不必引入社员异议制度.撤销事由应区分形式瑕疵和内容瑕疵分别规定,建议增加瑕疵之诉的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为除斥期间,宜采取短期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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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员撤销权 国际立法启示 社员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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