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行使免诉权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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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毅.试论检察机关行使免诉权的弊端[J].求是学刊,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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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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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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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免诉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做出免除刑罚裁判的一项权力。这项权力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并实施以来,在执行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10年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权力所带来的后果,也使司法界产生一些疑惑和争议,它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一、检察机关行使免诉权与检索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相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同时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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