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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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春艳.评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2):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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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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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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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初任律师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不足,具体体现在报名条件严格;考试公正公平;实行的是含有"二次考试制度"理念的"一次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单一;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关系疏离;采取传统的"同考分训"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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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职业共同体 特点 |
文章编号: | 1008-939X(2005)02-0075-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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