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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缺位论
引用本文:胡钧,聂方红.经营权缺位论[J].学术月刊,1989(7).
作者姓名:胡钧  聂方红
摘    要:“所有权缺位”悖论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改革,一开始是沿着放权让利的思路前进的,这种思路的基本前提在于传统体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现实表明,沿着这条思路滑行,有可能掉进“放则乱,收则死”的循环陷阱之中。理论界不少人认为,旧体制过度集中的根源在于其财产关系,而这种财产关系造成的“所有权缺位”是我国企业缺乏活力和企业行为不合理的根源。按这种看法,以国家作为全民财产主体代表的国家所有制,在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作为全民财产的经营者既不享有财产支配权,也不关心财产增殖的矛盾。这个矛盾的焦点在于企业的财产主体不明确,使国有财产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也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缺位”状态。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只能是让企业成为财产主体,使其对资产拥有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只有在资产所有权上独立,才能在经营权上自主,从而才能将企业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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