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宜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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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兴虎 杨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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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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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公司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重要论述的贯彻。现行立法并未采取权利法定化的路径,导致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无法成为价值判断及司法裁量的直接依据。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在总则部分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权利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贯穿于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及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生存”与“更大发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亦有助于精准定位公司法改革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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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修订 公司生存权 公司发展权 基本人格权 时代价值 |
收稿时间: | 2022-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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