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好意施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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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彩霞.论好意施惠[J].社会科学论坛,2005(2):7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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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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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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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甲系一货车主,某日雇司机从浙江运货于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许之.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丙所驾驶之车相撞致乙受伤.交警队认定,甲与丙各负一半事故责任,乙无责任.乙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准甲搭便车,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于运输途中甲与他人不法侵害乙致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又乙系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之,亦有过错,得适当减轻甲之民事责任.故判决,甲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乙自行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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