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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中的商业外观保护
作者单位:;1.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摘    要: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整体外观与形象,商业外观在商业活动中广泛存在。与商标相比,商业外观因承载着一定的美化或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功能而呈现出了复合性,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更强的依附性或从属性,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单独存在。因此,商业外观获得保护的基本条件是其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基于商业外观的复合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来源标识功能的商业外观不宜进行赋权式保护而应进行法益式保护,判断法益存在的依据是商业外观的知名度。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外观的保护应以自由竞争为目标,只有对该商业外观有混淆之虞并引起法益损害的模仿才应被禁止。

关 键 词:商业外观  来源标识  法益  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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