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刑诉法背景下,讨论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是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重要话题。监察权和检察权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故在具体程序的衔接上,通过明确监察调查行为的侦查权属性、调查案件的特殊性,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保障辩护人权利,将《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援引至调查程序;退回补充调查实属于诉讼中的审查起诉阶段,理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无须变更为调查程序中的留置措施,亦可打破程序适用顺序的壁垒,赋予检察机关直接补充侦查的权力;检察权的天然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违法调查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是程序正义的理想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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