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作者姓名:陈结淼  刘洋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230601;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230601
摘    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三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

关 键 词:聚众斗殴  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  主体  转化犯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