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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立案的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
引用本文:周长军,韩晗.监察立案的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6):131-140.
作者姓名:周长军  韩晗
作者单位:1. 山东大学法学院;2.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17BFX055);
摘    要:刑事立案程序具有划定权力运行边界、表征犯罪调查活动正式化、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起始点的重要价值。在当下的监察实践中,监察立案不仅同时开启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而且往往与纪委立案相伴随。在这种一体化立案模式下,实质定性的前置化问题较为突出,立案程序与调查程序的“一对多”导致立案功能一定程度上的被虚置化现象,司法办案人员面临程序衔接困难,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短板。为此,需要进行监察立案程序改革,建构二元化立案模式,在监察机关内部设立单独的职务犯罪调查机构,实现违纪违法立案与职务犯罪立案的分离,并分类确定违纪违法立案与刑事立案的关系模式,完善立案审批制度,构建独立化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从而为违纪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划定相对清晰的边界,合理限定留置、通缉、技术调查等监察措施的适用节点和适用范围,也为监察程序中检察监督、律师介入等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支撑,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实现反腐效能与程序法治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监察立案  一体化立案模式  二元化立案模式  立案审批  职务犯罪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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