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主要体现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专门罪名的适用,这些罪名中“虚假信息”这一法条用语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下与网络谣言同义,但网络谣言的内涵有未经证实性说和虚假性说之分,前者有内在缺陷并将引发诸多法治和社会问题而应被摒弃,应采用后者解释“虚假信息”这一法条用语并以此重塑网络谣言的内涵,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采取配套措施予以保障。作为替代措施,公安机关可在谨慎、保守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未经证实的信息认定为网络谣言而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可根据虚假性说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益重塑为公众对特定公共事件的真相知情权,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益重塑为公众对恐怖事件的真相知情权和精神安宁权。以此方式可进一步在网络谣言领域实现刑法治理的法治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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