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论死亡标准与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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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爱玲,田侃,周中明. 二元论死亡标准与法律适用[J].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5(4): 218-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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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爱玲 田侃 周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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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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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脑死亡的提出是现代医学发展的结果 ,得到许多发达国家法律的认可。中国医学专家特别是器官移植专家多方呼吁在我国为脑死亡立法 ,要求尽快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标准。考虑到我国公众对死亡标准的认识一时难以转变 ,各地区诊疗条件的差异 ,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用脑死亡标准等种种因素 ,部分倡议脑死亡立法的专家、学者提出二元论的立法建议———将脑死与心肺死并列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死亡 ,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 ,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个社会问题 ,两种死亡标准并存势必影响现行法律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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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脑死亡 二元论 法律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9-3222(2004)04-0218-05 |
修稿时间: | 2004-09-20 |
Death Standard Dualism and Law Applic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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