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基础、规范意涵与体系构造——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依据条款为考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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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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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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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社科基金:“网络平台‘技术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YBQ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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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为理解我国个人信息权利及其保护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视野,隐藏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基础从隐私权向公民基本权利的转向,揭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性法律地位、横跨公私法的混合法性质,彰显了个人信息权利丰富的基本权利特征与内涵,为国家公权力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宪法”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构建科学有序的个人信息权利束,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束点整合协调各具体信息权利;拓展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功能,推动国家机关与信息处理者履行更加积极的保护义务;进一步理顺个人信息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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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根据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 信息自决 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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