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研究——以食品营养标签标示错误行为为例
作者姓名:李可  张滨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疆地区民事司法中运用《民法典》习惯条款的规范与实证研究”(编号:22CFX025);
摘    要: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及《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修改,以食品营养标签标示错误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也愈发增多。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官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存有不同理解,导致产生不同判决。针对营养标签类案件,首先,应将“食品安全标准”范围限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其次,经营者主观状态之界定可结合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结果予以综合判断,且应认定营养标签检测报告属于进货查验义务的审查范围;再次,明确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均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且惩罚性赔偿之适用不以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必要条件;最后,在适用但书条款时应注意区分营养标签标示错误的类型,实质性内容标示错误不宜认定为一般标签瑕疵,不得阻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营养标签  消费者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