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旨在运用区域方法,发挥区域优势解决区域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的现状却呈现出实践探索初起、法治基础薄弱、以及理论研究不足的整体特征,需要以法治机制构建作为摆脱困局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是对区域纯公共产品的合理供给,也是同一主权下不对外代表国家的、平等而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从而必然产生提供多元调整模式、供给充足合作动力、实施有效规制约束、追究应有法律责任的法治需求。应当尝试通过多元调整机制、利益驱导机制、协商合作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加以针对性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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