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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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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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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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说法不符合逻辑。共同犯罪是一人一罪,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是利用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客观条件。意思联络不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共同犯罪一般要求犯罪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至少在轮奸的认定上存在例外。当共同犯罪人被认定为不同罪名之时,可以认定主、从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一方由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主、从犯,如有需要,可以通过《刑法》第63条第2款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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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犯罪行为 意思联络 主犯 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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