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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主体性、德性与法的现代性
引用本文:齐延平.人的主体性、德性与法的现代性[J].学习与探索,2006(6):85-89.
作者姓名:齐延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所,北京,100088
摘    要:在对现代性共同承诺的意义上,德性标志着一个社会对现代性的可欲度和可能性。没有承载现代法治生活的德性,便不可能有法的现代性,而现代德性又源自人的主体性。因此,人的主体性的建构、德性承诺的形成、理性方法的掌握构成了当下中国法的现代性的三大主题。

关 键 词:主体性  德性  法律  现代性
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6-0085-05
修稿时间:2006年5月28日

Subjectivity, Virtue of Human Being and Modernity of Law
QI Yan-ping.Subjectivity, Virtue of Human Being and Modernity of Law[J].Study & Exploration,2006(6):85-89.
Authors:QI Yan-p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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