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兼评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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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亚为 康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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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行政学院,重庆,4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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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行政裁量权领域,而应当扩大到程序性违法领域。变更判决适用的行为种类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与有关款额的确定确有错误时,而应当扩展到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从理论上来看,行政强制领域也应当被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内。“明显不当”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对“违法”的侧面反映,“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是否违反行政惯例,是否背离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层面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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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显不当 程序性违法 行政强制 行政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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