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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时空效力的哲学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
摘    要:世界由时间、空间和物质构成,时间和空间的速度完全对应。因此法律必然是时空下的产物,而法律的制作前的评估预测是其文本的前在时空,法律表现出的时空是法律的特质和风格,而法律必须面对未来形成前瞻时空,形成法律的时间律动。因此法律的本质需要运动,即修订和发展完善。以刑法为例,时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内涵在于规则之治——契约精神与保障人权。刑法空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法域冲突→习惯法之司法适用。而哲思路径的后端呈现为法不溯及既往→契约、逻辑与规则与习惯法之司法适用→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这样的路径。刑法之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的哲思,便如此在规则与空白之处对接,在明晰与隐含之间更新,在精确与含混之间成长,在枷锁与自由之间生生不息。不同种类的刑法的使用,必然彼此产生影响。这种法律种类的时空影响,虽无规则可循,但整体上说还是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关 键 词:刑法  时空效力  哲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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