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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两种解释路向
引用本文:汪行福.社会统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两种解释路向[J].国外社会科学,2013(1):4-17.
作者姓名:汪行福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基地重点项目“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总体性及其最新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意识形态是与权力有关的意义生产。每一个社会的统治者从来不会满足于自己实际拥有的权力,他们还通过意识形态的炼金术把事实的权力转变为应得的权力。经典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理论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也留下许多问题。关于意识形态与权力之间关系,西方马克思主义存在着激进人本主义和激进结构主义两种研究范式。前者把考察的重点放在意识形态对主体意识的支配和影响之上,意识形态本质是虚假的物化意识;后者把研究的重心放统治结构的生产和再生产之上,意识形态是行为主体及其模式被社会制度和物质实践塑造的结构与机制。这两种范式既是对当代社会权力与意义之关系的不同把握,也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遗产的不同解释,应该避免简单的对立。

关 键 词:西方马克思主义  意识形态理论  激进人本主义  激进结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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