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整治令与宪法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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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屠振宇."群租"整治令与宪法隐私权[J].山东社会科学,2008,39(4):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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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屠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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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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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期,上海市政府为整治"群租"方式出台了一系列举措,这些措施涉及到宪法隐私权在公民私生活自主决定权方面的保护.公民与谁合租,以何种方式合租,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人事务,受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国家除非出于更为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能对公民的私生活横加干涉.群租方式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完全可以采取社会成本较小的措施来消除,而大可不必去直接限制群租.上海市以"禁"代"治"、以"限"代"管"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宪法隐私权,应属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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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群租 宪法隐私权 基本权利 违宪 上海市 直接限制 社会成本 问题 干涉 公共利益 国家 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隐私权 事务 公民个人 完全 决定权 私生活 市政府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8]04-0033-05 |
修稿时间: | 2008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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