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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整治令与宪法隐私权
引用本文:屠振宇."群租"整治令与宪法隐私权[J].山东社会科学,2008,39(4):33-37.
作者姓名:屠振宇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    要:近期,上海市政府为整治"群租"方式出台了一系列举措,这些措施涉及到宪法隐私权在公民私生活自主决定权方面的保护.公民与谁合租,以何种方式合租,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人事务,受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国家除非出于更为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能对公民的私生活横加干涉.群租方式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完全可以采取社会成本较小的措施来消除,而大可不必去直接限制群租.上海市以"禁"代"治"、以"限"代"管"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宪法隐私权,应属违宪.

关 键 词:群租  宪法隐私权  基本权利  违宪  上海市  直接限制  社会成本  问题  干涉  公共利益  国家  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隐私权  事务  公民个人  完全  决定权  私生活  市政府
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4-0033-05
修稿时间: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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