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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引用本文:王利明.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4):1-7.
作者姓名:王利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互联网在受众上有无限性和超地域性,网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一些挑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功能;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殊性,也不宜与具体人格权混为一体,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专门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关 键 词:网络环境  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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