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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缔约责任一般理论--我国大陆和台湾商业秘密缔约责任比较
引用本文:陶清德,辛万鹏.商业秘密缔约责任一般理论--我国大陆和台湾商业秘密缔约责任比较[J].甘肃社会科学,2002(4):79-81.
作者姓名:陶清德  辛万鹏
作者单位:1. 兰州大学法律系,甘肃,兰州,730000
2. 甘肃工业大学社科系,甘肃,兰州,730000
摘    要:商业秘密权是设拟的对世权,是占有的事实为基础的权利,是法律创设的权利,而非合同创设的权利.商业秘密权利和义务具有连续性、完整性和法定性.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的、最终的救济制度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辅助的、补充的,也是最优的救济形式.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理论上是财产说和关系契约说的机械组合.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缔约责任  合同上关系
文章编号:1003-3637(2002)04-00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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