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缔约责任一般理论--我国大陆和台湾商业秘密缔约责任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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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清德,辛万鹏.商业秘密缔约责任一般理论--我国大陆和台湾商业秘密缔约责任比较[J].甘肃社会科学,2002(4):7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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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清德 辛万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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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兰州大学法律系,甘肃,兰州,730000 2. 甘肃工业大学社科系,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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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业秘密权是设拟的对世权,是占有的事实为基础的权利,是法律创设的权利,而非合同创设的权利.商业秘密权利和义务具有连续性、完整性和法定性.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的、最终的救济制度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辅助的、补充的,也是最优的救济形式.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理论上是财产说和关系契约说的机械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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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缔约责任 合同上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3-3637(2002)04-007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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