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与补正:论法的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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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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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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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把法的调整对象仅仅归结为社会关系而就此止步,这还是一种比较肤浅的认识。事实上,法的调整对象的浅层内涵即法的直接调整对象乃人的行为;法的调整对象的深层内涵即法的问接调整对象乃包括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内的社会之利益关系。而作为二者共同存在前提的社会主体的身份关系亦理所当然地成为法的调整对象。只有把这三方面有机结合,我们对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才是全面的、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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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调整对象,人的行为,社会利益关系,身份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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