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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公司“福利”
引用本文:冯婧.变味的公司“福利”[J].天津社会保险,2012(6):51-52.
作者姓名:冯婧
作者单位: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情:小张于2010年7月从原单位离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停缴手续。同年通过市场招聘,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技术部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后,小张工作表现良好,半年后,他找到单位,询问关于自己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公司告诉他,工作满一年以后,公司会给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科技公司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  工作表现  劳动合同  福利  失业人员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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