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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关系——以民法学课程为例
引用本文:念富强.论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关系——以民法学课程为例[J].社科纵横,2011,26(6):78-80.
作者姓名:念富强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规划课题“民法学课程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理论成果之一;课题
摘    要: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均属教学方法的范畴,二者各有优势和不足。教学方法的选择应与既定的教学目标相适应。教学方法不是一成不变和僵死的东西。课程性质不同,教学内容不同,教学环节不同,学生群体不同,所选择的教学方法应当有所差异,不可以厚此薄彼,片面强调案例教学法,轻视或忽视传统教学法。就民法学课程性质而言,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讲授。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课堂讲授依然是该课程最主要的教学方式。

关 键 词:案例  教学法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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