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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无效保证及其保证人的责任
作者姓名:杨皓阳
作者单位:大庆市红岗区法院
摘    要:一、无效保证的法律因由 所谓无效保证,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保证的有效要件,而为主合同之实现设立保证的行为。无效保证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主合同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本身无效,是造成无效保证的法律因由。 (一)主合同无效 设立保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实现,若为一无效的主合同设立保证,因其违背设立保证的宗旨,保证无意义。依据民法理论,保证合同与被保证合同(主合同)之间是一种从属关系。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其只能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当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归于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保证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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