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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传播模式兴起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重构研究
作者姓名:张磊  刘桢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摘    要:三网融合带动了传播技术上的多重变革,推动了新兴传播模式迅速兴起,“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传播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划分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日益涌现的传输手段,介于两者之间的新兴传播模式在信息大爆炸的当下日臻成熟,需要立法层面予以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著作权法》送审稿)仍将“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作为立法的重要指导,通过分析“交互式”与“非交互式”的特征及其区别,考察介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间的、以个性化推荐系统为代表的新兴传播模式,参考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对中国的立法路径与具体实践进行研究。研究认为,网络与移动等新技术通过采集用户历史数据和分析用户偏好从而推送相应的信息,形成介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间的新兴传播模式;美国、欧盟及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条约通过“向公众传播”概念的解释补充,以及技术中立的立法路径对新兴传播模式进行规制;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仅规范“交互式”传播行为,忽略了对新兴传播模式的规制,应在原有“交互式”与“非交互式”条款保持现状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的规定,进而实现既有法律规定向“向公众传播权”的过渡,为新兴传播模式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法理支持。

关 键 词:新兴传播模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向公众传播  立法路径  个性化推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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