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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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建远.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J].广东社会科学,2024(1):230-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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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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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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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审视研究”(项目号22JJD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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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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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从权利 债权瑕疵 合同相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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