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安”可否作为儒家伦理实践的判准?——从“女安则为之”谈起
作者姓名:潘小慧
作者单位:辅仁大学 哲学系,台湾 台北 11114
摘    要:针对“安”是否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判准的讨论,以《论语·阳货》“三年之丧”文本为据,从“女安则为之”出发,通过文本解析、“安”的伦理分析、“安”之外的伦理考虑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发现,宰我和孔子在“三年之丧”的讨论中孔子提出了“女安则为之”,“安”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就在于良心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良心有其主观性以及客观限制,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与其客观价值不相符合,孔子着重伦理教育的重点在于能恰当正确地感受和表达情感,让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能与其客观价值相符合,可见“安”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的初步内在判准,但不是“最终”判准或“唯一”判准,仍须尽力合乎客观伦理道德标准,努力培养“正确良心”。

关 键 词:儒家伦理学  孔子  女安则为之  良心  良知  三年之丧  伦理道德
点击此处可从《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