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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的归位
引用本文:邵俊武.论民事检察监督的归位[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0(2):65-70.
作者姓名:邵俊武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摘    要: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个基本原因就是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不明、职能不清。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其权力的主要对象应是法律的执行机关 ,旨在保障和监督其依法行使权力 ,统一法律的适用。因此 ,必须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的地位、作用 ,厘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法律监督的内容、形式 ,把检察院对审判事务的监督转变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从而使民事检察监督更具针对性 ,充分体现其实际效果

关 键 词:民事审判  检察权监督  司法权制约
文章编号:1001-4225(2004)02-0065-006
修稿时间:2003年12月31

On Return of the Status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ver Civil Justi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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