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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新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探析
作者姓名:张爱玲
作者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
基金项目:新疆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新疆少数民族社会现代化研究”(040112A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和谐社会其实质就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社会,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现代性普遍发展的过程中,在民族意识和利益诉求不断高涨的情况下,各民族的自我认同必须与国家认同、国族认同和国家整体文化认同保持高度广泛的同一性并且要不断深化发展。这是一个必须在现代化进程的全球化大语境中,用现代文化的知识、观念和制度去统领转型期各民族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并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

关 键 词:现代文化  法律意识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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