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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
引用本文:王虎华.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4):77-86.
作者姓名:王虎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摘    要:在国际法上 ,虽然 ,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 ,在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场合 ,该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均可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 ,但是 ,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直接承担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处罚 ;同时 ,该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还可以归过于国家 ,而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 ,使国家承担国家责任 ,具体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道歉等责任形式。简言之 ,国家只能承担国家责任 ,而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 ,总是将国际刑事责任混同于国家责任 ,将国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混同于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国际法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并已经为国际立法和国际法审判实践所证实。

关 键 词: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责任  国际犯罪  刑罚  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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