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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旅店业服务的民法性质
引用本文:吴培玉.浅议旅店业服务的民法性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9):58-60.
作者姓名:吴培玉
作者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摘    要:住客与旅店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 ,住客在旅店内其人身、财产遇到第三人的侵害 ,旅店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旅店业疏于注意的这种不作为行为 ,实际上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原因 ,在责任的承担上属于违约责任

关 键 词:旅店业服务  合同关系  违约  民法性质
文章编号:1008-6285(2002)09-0058-03
修稿时间:2001年7月1日

On Nature of Civil Law for Service of Hotel Busines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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