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引用本文:谢晖.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0(9): 10-15. DOI: 10.3969/j.issn.1674-8425(s).2015.09.003
作者姓名:谢晖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法学院,长沙,410083
摘    要:“法不容情”这种情法二分、情法对立的思维定势,对于法律至上、以法为教的法治思维始终是一种阻遏因素。为此,从立法、执法、司法、用法4个方面来重新定位法治思维体系中情法两者的逻辑关系,从而坚守情法一元的理想法治观。认为:说“法不容情”,这只是一种缺乏法治思维的命题。在法治思维中,情理和法理两者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要真正推进法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们日常交往的情理中寻找法律的规定性,即以生活的规定性决定法律的规定性,并反过来用法律的规定性指导、调整和规范日常生活的规定性。

关 键 词:法治思维  情理  法理  情法一元  法治观

Sense and Legal Principle in Legal Thinking
Abstract:
Keywords:legal thinking  sense  legal principle  unification of sense and legal principle  legal concept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