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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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晖.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0(9): 10-15. DOI: 10.3969/j.issn.1674-8425(s).2015.0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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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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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 法学院,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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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不容情”这种情法二分、情法对立的思维定势,对于法律至上、以法为教的法治思维始终是一种阻遏因素。为此,从立法、执法、司法、用法4个方面来重新定位法治思维体系中情法两者的逻辑关系,从而坚守情法一元的理想法治观。认为:说“法不容情”,这只是一种缺乏法治思维的命题。在法治思维中,情理和法理两者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要真正推进法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们日常交往的情理中寻找法律的规定性,即以生活的规定性决定法律的规定性,并反过来用法律的规定性指导、调整和规范日常生活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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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思维 情理 法理 情法一元 法治观 |
Sense and Legal Principle in Legal Think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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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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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legal thinking sense legal principle unification of sense and legal principle legal conce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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