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本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绵阳
摘    要:被告人黄某,男,37岁,某药厂厂长。被告人罗某,女,33岁,某药厂副厂长。被告人黎某,男,30岁,某药厂生产科长。被告人杨某,男,35岁,个体药贩。某年3月,某制药厂因生产假药被停业。停业次月,黄、罗、黎三人研究决定组织批量生产伪劣兽药和人用药,并联络杨某,由杨某提供信息、商标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