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益紧密,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及违约事件的发生日益频繁,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更使得这类案件越发的引起各方的重视。而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相对较晚,明确的规定主要见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然而,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审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并对比《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37条的规定,可知目前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司法解释和立法中的制度设计仍存瑕疵。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对比的方法,通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我国现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