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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语言的模糊性
引用本文:张晃榕.浅议法官语言的模糊性[J].决策与信息,2011(9):67-68.
作者姓名:张晃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官语言作为法律语言的一种,天然地具有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特征,这种特征既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又能够提高语言的表达效果,但这种模糊性的语言如果不能为当事人正常理解的话,极易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而且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怀疑。本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指出在审判实践中要充分考量模糊性语言的双面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 键 词:法律语言  法官语言  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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