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与司法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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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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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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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一般项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刑法学思考”(2010XZYJS029);2012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风险社会犯罪治理研究”(FX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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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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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 量刑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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