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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道德的主体性本质
引用本文:任建东.再论道德的主体性本质[J].新疆社会科学,1994(2).
作者姓名:任建东
作者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马列所
摘    要:拙文《论道德的主体性本质》(原载《东岳论丛》1993年第3期)发表后,受到不少读者的关注,并就文中的观点提出质疑,笔者不赐浅薄,拟作此文,对其中的有关问题作以进一步探讨,以此就教于学术界同仁并答谢读者。 一、问题的提出 对道德的主体性本质的研究,一个关键问题是我们把道德的主体性问题纳入何种坐标系中。一种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道德的主体性就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活动中的主动性。”①毫无疑义,在现实的道德实践中,道德的主体性就是集中体现在道德主体对现实道德规范的继承和遵守上,通过道德主体的能动活动,外在的道德律令可以转化为内在的道德法则,从而使现实的道德律令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规范。社会为此而蔚然成风,社会秩序为此而井然有序,这是我们丝亳也不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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