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之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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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雪儿,刘智慧.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之连带责任[J].贵州社会科学,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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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雪儿 刘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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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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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不足.<广告法(修订稿)>已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广告主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消费者因其引导产品消费行为致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从对其予以救济的角度看,承担民责任最直接有效,且其中侵权责任最具可行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其法理依据而且满足其构成要件.对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应笼统地以无过错连带责任一概规定而应予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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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人 产品代言 虚假广告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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