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劳人老〔1983〕17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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