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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摘    要:正赣老发[2014]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关 键 词:离休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老干部局  离退休干部  团体组织  革命工作  人事部门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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