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机制转型与我国政府福利责任承诺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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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同成.合法性机制转型与我国政府福利责任承诺变迁[J].学术界,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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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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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210046;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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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理论和制度构建研究,教育部青年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监管机制研究"(SK2012B087)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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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建国以来56项社会福利制度文本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不同时期执政合法性机制不同,政府的福利责任承诺也大相径庭.建国初期,依靠“意识形态+政绩”的合法性机制,政府承担着“广覆盖、低水平、有等差”的福利责任,以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1957-1977年,国家转以“意识形态+克里斯马”合法性机制为主,福利责任受到忽视;1978-1989年,合法性机制又自意识形态转向政绩,政府恢复福利责任以激励经济重建;1990-1999年则主要依赖政绩合法性机制,强调个人通过市场获得福利;2000年以来,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我国逐步确立了“民生为本”的合法性机制,政府责任趋强,福利模式亦从补缺型转向适度普惠型,并鼓励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福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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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法性 社会福利 政府责任 承诺 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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