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的弹劾制考略 |
| |
引用本文: | 贾福海,程杰,魏义.我国历史上的弹劾制考略[J].学术月刊,1981(8). |
| |
作者姓名: | 贾福海 程杰 魏义 |
| |
摘 要: | 弹劾,指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据史书记载,在我国历史上,弹劾制始于秦汉。“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不师古……,又置御史大夫,为纠察之任。”(《通典·职官一》)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宰相,其职责既具有中央政府秘书长的性质,又具有独立于行政长官系统以外的监察长的性质,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可见其地位之高。在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都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汉书·百官公卿表》)秦朝的地方官制中,还专设监御史,以监视郡守。汉成帝绥和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