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总则中的三个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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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文永辉.论合同法总则中的三个缺陷[J].兰州学刊,2007(6):11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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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文永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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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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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探讨了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几个缺陷: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的理论探索热潮已过,但合同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忽视的,应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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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缺陷 立法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7)06-0119-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12月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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