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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追踪系统”应用的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姓名:陈 光  张诗琪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基金项目:2020 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加强党对辽宁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领导研究(L20ADS005)。
摘    要:“大数据追踪系统”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的精准防控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大数据追踪系统”应用既有相应的 法律依据,也具有价值正当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收集与公开等职权,而«民法典»等则对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边界施加了限制。 疫情防控期间限制公民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优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反映了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然而,“大数据追踪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后疫情时期应当依据«网络安全法»等建立 规范的应用程序并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等,规范该系统的应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同社会公众知情权进行再平衡。

关 键 词:大数据追踪系统;合法性;隐私权;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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