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政府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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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雅岚.论宗教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政府规制[J].云南社会科学,2012(1):148-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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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雅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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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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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宗教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公共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所以在其保护与开发中应加强政府规制。目前中国宗教文化遗产资源政府规制主体存在独立性和专业性缺乏、以发挥综合性规制机构的作用为主、管理职能和规制职能混淆等问题;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模式的权力归属于政府机关,行政垄断严重;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法律法规立法滞后、缺乏配套法律;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手段单一,规制的各种手段之间不协调。因此应该明确规制主体,改变规制模式,完善规制法律,运用多种规制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宗教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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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宗教文化遗产资源 政府规制 保护与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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